本文作者:cysgjj

南丹汽车养护中心招聘

cysgjj 05-10 9
南丹汽车养护中心招聘摘要: 在行政单位里的事业编制工作怎么样?在行政单位里的事业编制工作怎么样?我刚好在你说的这种单位上班,我可以谈一下我的情况。我在县里面一个行政机关上班,但是编制在下属事业单位,实际上这个...
  1. 在行政单位里的事业编制工作怎么样?

在行政单位里的事业编制工作怎么样?

我刚好在你说的这种单位上班,我可以谈一下我的情况

我在县里面一个行政机关上班,但是编制在下属事业单位,实际上这个事业单位叫技术指导站,并不实际运行,编制有6人,但人员都分散外机关的各个科室,和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一起办公。

工作上,我们一起做,但有些待遇却不相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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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我们的工资组成不同公务员编制的同事拿的是行政工资,一般来说,每个月足额发放工资,同时有十三个月工资,事业单位工资有一部分叫绩效工资要被扣留到第二年年初才能发放。不过好在我们都有统一的目标考核奖金,只要单位是几等奖,大家拿的都是统一几等奖的奖金,去年全年是三万三。我们没有公车补贴

、我们没有公车补贴。虽然做同样的工作,也同样需要下乡,去别的部门办事,但公务员有每月最少450的公车补贴,而事业单位没有,这个也是我们一起进入单位上班的一批人的工资差。如果没有这个公车补贴,其实我们的收入水平差不多,一年也就差五六千元。

三、提拔优势都一样。我们单位事业编制和公务员提拔机会都一样,有很多同事都是事业编制提拔的,有被提拔成副镇长的、也有副局长的,不存在网上说的事业编制没有公务员有提拔优势的说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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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事业编制里面的专业技术岗位还是很好的,我是28岁评的中级职称,目前工资和副科级(副局长)差不多,过两年能评副高级,工资可以和正科级差不多,感觉上升还是蛮快的。公务员除非提拔,否则工资很难自然增长。

因此,我认为,在机关单位里面的事业单位上班也不错,出了公车补贴,其他该享受的都享受,没有多大区别

其实工作本身没有比较的意义,值得去比较是同一个单位的两种不同的身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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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所在的单位就是混编混岗的单位,单位里有公务员编制32人,事业单位编制25人,除了领导岗位之外,其他所有的岗位都是看人分配,不存在看编制分配的情况。

那么,对于事业编制人员来说,就需要从事和公务员一样的工作,如果能力突出,可能肩负的工作任务还多一点。但是,我们经常听到事业编制人员会有这样那样的抱怨,这些抱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:

一是同工不同酬,事业编制人员报酬相对低一些。从工资角度来说,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执行的工资标准不一样,公务员工资标准要高一些。从其他***待遇来说,虽然除了车补以外,公务员该有的***待遇种类,事业单位人员都有,但是部分***待遇标准有所降低。

二是同工不同机会,事业单位人员晋升提拔难度大一些。虽然目前各地出台了从事业单位人员中选拔领导干部的规定,但是还是有诸多限制条件,事业单位人员正常的提拔机制还不健全。另外,事业单位人员虽然可以参与评职称,但是对于很多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来说,存在着评聘脱节的现象。

三是事业单位人员在单位处于被动局面。从行政单位管理来说,行政单位的领导成员一般都是公务员编制,他们主导着单位管理,自然相关管理规定多向公务员倾斜,事业单位人员常常处于被动局面。

综上,在行政单位里的事业编制,工作本身与公务员没有差距,但是相关待遇、晋升机会,主动性要相对差一些。

行政单位承担的是管理与监督职能,干部使用行政编制,为公务员身份,工人使用专门的工勤编制,不能登记为公务员。党政机关里面不允许出现事业编制,因而正常情况下,党委机关、行政部门只能出现行政编制,公检法司使用的“政法专项编制”也是行政编制的一种,专门划拨给***干部使用的***编制,也算是行政编制。因而,党政机关的三定方案上,按规定只能出现行政编制、工勤编制,和政法专项编制、***编制这四种类型。

党政机关使用事业编制,这在过去是非常常见的现象。由于县区基层行政编制数量过少,承担的工作量又大,人编矛盾突出。为了解决事没有人干的现实问题,基层要么严重超编;要么将部分党政、群团机关设置为事业单位,也就是通常所说的“事业局”、“事业办”;要么在党政机关混用事业编制,严重的不仅混用全额事业编制,还混用差额事业编制,甚至是自收自支事业编制。

党政机关混用事业编制,被称为“机关事业编制”,是典型的混编混岗,属于违规行为。随着机构改革和编制管理的规范化,“机关事业编制”已经被明令禁止,属于机构编制部门督查、清理、规范的对象。但是,由于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,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,许多单位进行了大范围的整合,包括以前一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整体划转到行政部门,例如规划局、农综办等;也有一些部门由事业机构转变为行政部门,例如医保局、旅游局等。按照“编随事走、人随编”走的原则,原来在事业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人员,连人带编划转到新的行政部门,这就使得在机构改革中,会出现一部分“机关事业编制”,甚至有的部门事业编制多于行政编制。市县党政机构改革完成之后,极少部分市直部门,以及更多部分的县直党政机关,即使是在《三定方案》上,也会出现行政编制、事业编制共存的现象。这其实是一种变通的手段,由于现实需要,在改革过程中,允许存在极少部分混用的“机关事业编制”,但要求在改革完成后,短期内予以消化。

按照《机构编制管理条例》规定,“机关事业编制”依然属于违规存在,是清理规范的对象。行政部门存在的混编混岗行为,短期内就需要纠改:要么是随行政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自然减员,随退随销,自行消化; 要么就是将使用的事业编制置换为行政编制,但由于行政编制的短缺,除管理人员外,这种可能性极小;第三就是将使用事业编制的事业人员,调整到事业单位任职。如果纠改的期限变紧,调整到事业单位任职的可能性,远远大于置换为行政编制、转换为公务员身份,后者的可能性实在是太小,有的地方还仅限于参公人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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